通辽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是贯彻党和国家民族政策,主管民族事务、宗教事务和蒙古语文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门,我们郑重承诺:
一、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宗教事务条例》《内蒙古自治区蒙古语言文字工作条例》《城市民族工作条例》,依法维护少数民族群众和宗教界人士的合法权益。
二、依法开展民族成分更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清真食品经营许可、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的审批审核工作,审批工作全部进入行政审批大厅,确保审批公开、公正、快捷。
三、严格管理少数民族发展项目资金,确保公开、公平、透明,做到不截留、不挪用、足额到位,同时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四、依法行政执法,加大对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工作的行政执法和管理力度。认真贯彻执行《通辽市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管理办法》,完善网上翻译审批,坚持源头管理和整改相结合,确保社会市面用文蒙汉两种文字并用率、准确率、合格率达标。
五、加强廉政机关建设。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决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及上级党委政府配套规定,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厉行节约,遏制浪费,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依法行政,秉公执法,廉洁自律,勤政为民。
落实承诺主要责任人:包根柱
具体责任人:宝黎明
监督投诉电话:8835611 8835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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