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国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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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务期限:叁年;参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保险补充保险对象为14377人,筹资标准为每人90元。
2、补偿顺序: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的补偿执行以下顺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城乡医疗救助。
3、补偿范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的补偿范围为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补偿后,需由个人负担的住院医疗费用。门诊费用不纳入补偿范围。
3.1. 新农合目录内住院医疗费用。参保的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现行新农合政策和新农合大病保险政策补偿后,剩余部分中属于目录内部分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90%,个人负担10%。
3.2. 新农合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由个人全额负担的目录外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75%,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负担5%(在出院时新农合直补时给予直接减免),个人负担20%,市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就诊则由个人负担25%。
3.3. 经新农合、新农合大病保险和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医疗费用部分,符合条件的可向民政部门申请城乡医疗救助。
3.4. 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不设起付线,年封顶线为25万元。
4、保障时限:2016年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期间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受理截止日期为2017年12月31日。2017、2018年两年受理日期及筹资标准以省市相关文件为准,具体农村贫困人口数以政府公布数据为准。
5、理赔结算
5.1商业保险机构办理疾病医疗商业补充保险补偿时,取得的材料包括:住院发票、诊断书、住院费用总清单、医用材料说明书和合格证的复印件,以及相关部门已补偿的回执单。申请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加盖已给予补偿的相关部门公章。
5.2商业保险机构应按照县内7个工作日、县外15个工作日内完成查勘、核实、理算及支付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5个工作日。农村贫困人口住院医疗费用,经审核确认后,补偿资金以转账方式汇入其个人银行账户。
6、运营费用:商业保险承办的运营费用按不高于该项保险费收入的3%一次性提取。费用列支范围主要包含人力成本、查勘费、宣传费、硬件配置和信息系统维护费等。年度保险费收入减去年度补偿款和运营费用后的结余,应全额返还,或者抵缴下一年度应支付的保险费,如出现政策性亏损,市、县财政按比例给予适当弥补。
7、保险费的交付:中标的商业保险机构应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农村贫困人口疾病医疗补充保险资金专户,实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资金专户除向参保人员支付补偿费用和运营费用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
8、违约责任:建立以保障水平和参保人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办法。商业保险机构不得因本身经营原因,单方终止履行协议。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严重损害参保人权益的行为,协议双方可以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
9、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要优化服务流程,提供补偿服务,足额及时补偿,参与医疗行为的审核、调查,保险费账户和赔款账户的运行情况、费用列支情况要主动接受卫生计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公开透明运行,按要求及时报送各项报表,定期提供管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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