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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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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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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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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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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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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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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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经棚至大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及项目施工总承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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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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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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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丹东至锡林浩特国家高速公路大板至经棚段公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已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板至经棚公路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5]1211号)文件批准立项,两阶段初步设计已由交通运输部以《交通运输部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大板至经棚公路初步设计的批复》(交公路函[2015]718号)文件批准建设,两阶段施工图设计已由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以(内交发[2015]605号)文件批复。建设资金已落实,建设资金来自国家补助、地方自筹和银行贷款。项目业主为赤峰市经棚至大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招标代理机构为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项目业主赤峰市经棚至大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与本项目施工总承包部作为联合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对本项目沥青采购进行国内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在建的丹东至锡林浩特国家高速公路大板至经棚段位于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境内,是《国家高速公路网规划》“7918”网中第3条横线(G16)的重要部分,并与二广高速集宁至阿荣旗联络线(G5511)共线。同时本项目也是内蒙古自治区高速公路网规划中的第3纵赤峰至锡林浩特公路(赤峰平庄—赤峰—大板—经棚—锡林浩特)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赤峰市“2横3纵2出口”总体规划的主要骨架,是赤峰市通往锡林郭勒盟的重要通道。所以本项目的实施建设在国家及地方高速公路网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
本项目起点位于查干花互通(丹锡高速巴林右旗境内)以东约3公里,接拟改建的鲁北至大板高速公路,通过查干花互通连接已建成的赤峰至大板高速公路,经下场、双井、新井、经棚东、经棚西,接拟改建的经棚至桑根达来高速公路和在建的经棚至锡林浩特高速公路,路线全长113.5公里,全线恢复辅道90.672公里,其中:新建二级公路53.151公里,新建三级公路32.166公里,改建二级公路0.665公里,改建三级公路4.69公里。
技术标准:主线:按设计速度100km/h的双向四车道高速公路标准进行改建,路基宽度25.5m与原省际通道一致,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公路-I级,利用桥梁荷载等级采用原标准。辅道:三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40km/h,路基宽度8.5m;二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60km/h,路基宽度12m,10m。
主线共有利用加固大桥12座,利用加固中小桥23座,新建互通4处,改建互通1处,利用互通1处,新建分离立交14座,天桥19座,通道14座。全线共设置匝道收费站5处、主线临时收费站2处、养护工区2处、服务区2处。辅道新建大桥10座,新建中小桥4座。
2.2本次招标内容为丹东至锡林浩特国家高速公路大板至经棚段公路建设项目路面工程施工用道路石油沥青和成品SBS改性沥青采购招标,本项目为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全线共设1个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内部划分为4个施工分部,本项目沥青采购招标共划分为2个合同包,即JDLQ-01 合同包和JDLQ-02合同包,具体见下表:
合同包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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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分部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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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石油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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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S改性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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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货地点
(拌合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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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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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
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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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数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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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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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计数量(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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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Q-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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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SG-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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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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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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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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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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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合站,主线桩号K7+800,右侧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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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SG-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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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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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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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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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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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合站,主线桩号K38+000,右侧1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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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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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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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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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LQ-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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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SG-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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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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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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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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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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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合站,主线桩号K71+200,左侧15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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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DSG-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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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号A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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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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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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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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沥青拌合站,主线桩号K106+200,右侧20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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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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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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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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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性能指标执行《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40-2004);2、采购数量为预计数量,最终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3、交货地点(拌合站)或所需供应数量发生变化时,报价不予调整。
2.3 计划供货期:供应期自2016年8月至本项目路面工程结束。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沥青制造商或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并具备下列条件:
(1)沥青制造商(含沥青炼厂):
① 注册资金1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道路石油沥青年生产能力不小于80万吨;
③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不少于6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成品改性沥青不少于2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成品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⑤ 具有SBS改性沥青相应生产能力,有固定的SBS改性沥青生产基地,要求基质沥青储罐在8000吨以上,改性沥青日产量1000吨以上,成品改性沥青储罐在2000吨以上。
(2)国产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0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③ 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1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④ 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⑤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3)进口沥青的授权代理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注册资金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
③只接受进口品牌沥青中国销售公司的一个代理商投标,该代理商所代理的销售区域必须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地区;
④持有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
⑤进口沥青必须有合法的进出口手续,在投标文件中必须有以下的佐证资料:沥青出口国的原产地证明、产品合格证、商检单(质检报告和量检报告)等;进口国的原始报关单、海运提单等;
⑥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0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⑦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1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⑧进口代理商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参与本项目沥青投标的,该授权的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④、⑤款的条件,授权书中必须明确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
(4)改性沥青生产商:
① 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
② 改性沥青生产商直接参加本项目沥青投标的,改性用基质沥青为国产沥青生产商时,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持有沥青制造商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必须明确道路石油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的条件;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①、②、③款的条件。
③ 改性沥青生产商直接参加本项目沥青投标的,改性用基质沥青为进口沥青生产商时,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持有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针对本项目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授权书中必须明确道路石油沥青的品牌和生产地,改性沥青的生产地,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改性沥青生产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⑤款的条件;进口沥青制造商必须符合上述(1)中②、③款的条件;进口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必须符合上述(3)中②款的条件;
④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20万吨以上,并具有资金周转和散装道路石油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⑤近3年(2013年5月1日至今)为国内高等级公路累计供应SBS改性沥青不少于10万吨,并具有资金周转和SBS改性沥青供应相关服务能力;
(5) 其它要求:
① 同一个投标人可以同时对两个合同包进行投标,但只允许中一个标。
②同一合同包中,同一品牌沥青制造商只能自身或委托一个代理商(或生产商)参与本次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 3 \* GB3 ③改性沥青要求工厂改性后直接运送至工地拌和站现场沥青储罐内;
= 4 \* GB3 ④同一合同包中,SBS改性沥青制造用基质沥青和重交沥青为同一品牌90号A级道路石油沥青;
= 5 \* GB3 ⑤沥青的运输由中标人负责,投标人投标时必须自有或委托一家具有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四级及以上资质的企业为本项目提供运输服务。并提供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委托第三方运输的,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
3.2 其它
3.2.1 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后,招标人将针对投标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予以核查,如发现投标人出具的资料中有虚假资料,招标人将上报交通主管部门,并建议将该单位列入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并以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核查结果作为评标依据。
3.2.2 本项目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合同包投标,否则其投标将均被否决。
3.2.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2.5凡被交通运输部(原交通部)或内蒙古自治区或赤峰市取消公路工程投标资格的企业,或在处罚期内无资格参与投标的企业,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3.2.6根据《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全面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通知》(高检会﹝2015﹞3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及《关于在工程建设领域开展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高检会〔2015〕5号 最高人民检察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发)文件中的规定投标单位、投标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经理不得存在行贿犯罪记录,否则,不得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须提供投标单位及上述相关人员近三年“查询行贿犯罪档案结果告知函”原件(由企业注册所在地检察院出具的检察机关查询行贿犯罪档案告知函)。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16年7月4 日至2016年7月8日(法定公休日、节假日不休息),每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30分至17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在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36号,北方时代建筑勘察设计院c座赤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报名室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持以下资料购买招标文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沥青制造商需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沥青制造商的授权代理商证书原件[授权代理商或改性沥青生产商需提供,仅针对本次投标开具,并声明被授权人名称、授权沥青品牌、规格/型号、原产地(需说明重交沥青原产地及改性沥青生产加工地)、沥青炼厂名称、制造商(含沥青炼厂)年产量、制造商(含沥青炼厂)注册资金、国产沥青制造商销售公司名称(如有)或国际沥青制造商的中国销售公司名称、授权书查询电话、网址(如有)等信息、同时沥青制造商要明确承诺对沥青使用的真实性负责,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许可证原件(进口沥青代理商需提供)、道路货物运输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原件(委托第三方运输的,还须同时提供双方的合同书或意向书原件)、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法定代表人亲自购买除外,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中必须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理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加盖公章的上述所有资料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二套。同时还需要投标人提供采用A4纸打印的单位联系方式信息,包括投标人全称、联系人、联系电话(座机及手机号)、传真、网址(若有)及邮箱等信息并加盖单位公章;
② 经投标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的《投标承诺函》原件一份。《投标承诺函》对投标人资格及获取招标文件凭证的真实性进行承诺,并接受招标人对其承诺真实性查询和对虚假承诺的处理。《投标承诺函》格式详见招标公告附件-1,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承诺函》内容不完整,视为不合格资料,招标人有权拒绝其购买招标文件;
= 3 \* GB3 ③ 提供2013年5月1日至投标截止时间内由交通运输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原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交通运输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批准的公路工程综合甲级检测机构出具的完整检测报告的原件1份,检验样品应与拟投标重交沥青及改性沥青同品牌、同标号,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上述资料彩色扫描或彩色复印件二套。
4.2 招标文件每合同包售价人民币1000元,购买招标文件费用一律以现金方式支付,逾期不售,售后款项不予退还。
4.3 投标人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应确保其向招标人提供的通讯手段(电话、传真、邮箱)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能及时传达并及时反馈信息,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人承担。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工程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招标人不组织统一的现场踏勘及投标预备会。
5.2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16年7月25日9时30分,投标人应于当日8时30分至09时30分将投标文件递交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宝山路36号,北方时代建筑勘察设计院c座赤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四楼开标四室。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及第二个信封(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同时递交。
5.3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4 投标人在送交投标文件前,投标人需提交人民币80万元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到账截止时间为2016年7月24日23时59分。
6. 监督机构联系方式
监督机构:中共赤峰市交通运输局纪律检查委员会
地 址: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10号
电 话:0476-5890616
邮 编:024000
7. 招标人及招标代理人联系方式
招 标 人:赤峰市经棚至大板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及项目施工总承包部
地 址:内蒙古赤峰市新城区大明街财富大厦A座613室
邮 编:024000
电 话:0476-5263907
传 真:0476-5263907
联 系 人:刘先生
招标代理:国信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哈尔滨市红旗大街208号6层
邮 编:150008
电 话:0451-87009131-8012
传 真:0451-87001301
联 系 人:邢先生
二O一六年七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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