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城市环境,破除祭祀陋习,树立文明新风,巩固城区环境卫生整治成果,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禁止在城区主要道路焚烧纸钱、抛洒祭品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提倡在清明节、中元节(农历七月十五)、祭祖节(十月初一)、除夕(腊月三十)祭祀日期间开展文明祭祀,摒弃祭祀陋习,树立文明新风。
二、市民群众开展祭祀活动应在背街小巷区域进行,禁止在城区主干道路区域内随意焚烧纸钱、抛洒祭品。禁烧区范围为:北至西拉木伦大街、东至东顺路、南至昆都仑大街、西至胜利路。
三、根据《通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鼓励和倡导文明、绿色祭祀,不得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项规定:在殡仪馆和墓园外焚烧冥纸、冥币的,由有关部门予以警告,可以并处50元以下罚款。
四、对违反本通告的市民、经营业主,由公安、执法局、城管大队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煽动闹事、威胁、阻扰、殴打执法管理和劝导人员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查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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