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点定时燃放烟花爆竹
(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场所
1、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2、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商业街,公园,宾馆,酒店的专用浴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3、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4、图书馆,档案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6、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石油化工生产企业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单位有关法侓法规明确规定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其周围100米区域内。
7、较大绿化景观带重点防火及周围100米区域内。
8、建筑工地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的停车场等区域。
9、高层建筑物及周边60米范围。
10、消防救难度较大的房屋密集区域,停放车辆较多,燃放空间狭小的居民小区。
(二)燃放时限
2019年2月4日(农历腊月三十)至2月19日(农历正月十五)在禁止燃放区域外允许适当燃放规定种类的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一律禁止燃放
(三)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种类及购买规定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的个人燃放类产品中的爆竹类,喷花类,旋转类,升空类,吐珠类,玩具类和组合烟花类的C,D级产品,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檫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二、禁止燃旺火、放孔明灯
1、2019年2月4日至2月19日,在全市范围内禁止燃旺火、放孔明灯
2、禁止燃放区域内全年禁止放孔明灯和燃烧香烛纸品
3、各苏木乡镇,街道要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监管责任人,做好相关宣传发动工作,切实做好禁燃旺火和放明灯的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事故
三、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
1、公民应当将电动车停放在易燃、可燃物较少的安全地点,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
2、禁止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
3、公民应尽量不在个人住房内停放电动车或者为电动车充电,确需停放和充电的,应当落实隔离,监护等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火灾
4、严禁在公共建筑内私乱接电,气线路并为电动车进行充电。
5、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定期组织对住宅小区,楼院开展电动车停放和充电排查,专项检查,及时制止并进行清理消除隐患
6、物业服务企业,主管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电动车停放充电引发火灾的防范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引导群众增强安全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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